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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研究人权分类的技术性目的在于寻找科学和适用的划分标准。

恰恰相反,对公共官员的认定恰恰要回溯到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的规范目的,即从保护公民对公共问题自由讨论的层面予以认定。这些都显示了目的论的思考在法学方法论中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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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目的决定‘类型的范围。意义或是说评价的观点指出了法律上类型构筑的建构性因素:在此,经验的诸表象在一个规范性的尺度下被‘总括视之。换言之,如果能够成功论证应当在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的规范目的上将公共官员和公众人物等同处置,则没有必要再论证二者的差异不足以排除对他们的等同处置。当然,美国最高法院在裁判过程中并没有直接提到客观目的论的解释方法、通过类推适用的漏洞填补,或者类型思维等等名词,但毫无疑问他们在自觉地使用这些方法。这是对普通法上诽谤法规则的彻底改造。

[29]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376 U.S. 254,283.n 23 (1964). [30]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376 U.S. 254,296-97. (Black, concurring) (1964). [31]林立:《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6页。【关键词】目的论解释。为配合法官工作,另有9名检察官组成,任期6年。

在此过程中,欧盟理事会2004年11月2日决议新设欧盟公共服务法院,这显然是对长期以来单一综合司法体系的一个突破,可以看作是欧盟组织机构上的一个重要步骤。但是这种局面最近几年开始慢慢发生变化。欧洲法院的最主要的任务和最终的目标就是保障《欧盟条约》的实施,确实推进一体化进程。那么欧洲何以能够做到这点?从历史发展来看,欧洲之所以能够实现所谓的一体化,其主要途径之一是欧洲共同体或欧盟内部的一种司法制度安排,即欧洲法院的设置及其发挥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可以说,没有欧洲法院,就没有共同体和欧盟的发展,就没有至今仍然前行的欧洲一体化进程。欧洲法院在欧盟和欧洲一体化中的作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说明: 第一,保证欧盟条约的实施,实际推动一体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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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初的《欧共体条约》和后来的《欧盟条约》有关规定,欧洲法院的主要职能是实现和保障欧洲法律。而且,这种保留根本不受欧盟的支配。但是,欧洲联盟在法律上究竟是一个什么性质的组织?要想明确这样一个问题,那就当然要从欧盟的起点,即从1951年4月18日《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签订开始考察。从《欧洲煤钢共同体》到《欧盟条约》,都明确规定了欧洲法院实现和保障欧盟法律的职能,这个规定本身,已经非常明确地预见了欧盟司法判决的能动或创造因素。

如果欧盟的经济利益不能还原为成员国经济利益,那么,必然会导致欧盟内部的利益冲突乃至危机。10年后,1967年,这三个共同体又合并为欧洲共同体,其成员国从最初的6个增加到15个。不过,对于欧盟和欧洲一体化来说,欧洲法院的作用之所以如此重要关键,是因为它在实践中不仅起着"一体化发动机"作用,而且还发挥着一个"一体化传动机"的作用。第五,在文化上,欧盟内部诸多民族国家各有其自身的文化历史传统。

与此成为对应,成员国都保留着自己支撑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最后手段--军事力量。到了1999年,《阿姆斯特丹条约》签订,欧盟一体化纬度进一步扩大到社会政策、移民政策、人权法治和社会治安、防止犯罪等,从而将一体化又推进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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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种程度上体现着欧盟最高权力机关的职能,它可以决定欧盟最重要、最根本的政策方针和原则事务。欧洲法院在欧盟各个组织机构之间前后联络,左右斡旋,消除误解并化解矛盾。

而2004年6月18日在欧盟布鲁塞尔首脑会议上通过,并在当年10月29日在罗马签署的《欧盟宪法条约》,则标志着欧洲一体化又推进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没有欧洲法院就没有现在的欧盟,就不可能有如今某种程度上已然成为现实的欧洲一体化。在同时举行的欧共体第46届首脑会议上,建立欧洲政治联盟和经济货币联盟的《欧洲联盟条约》得到通过,欧洲联盟正式建立。2006年一年期间,该法庭处理了53件当予管辖的案件。直至1993年,根据《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以新的欧洲法院取代之。如前所说,欧洲法院实际就是一个安全屏障,只要发生有碍一体化进程的事件或事实,欧洲法院会介入。

理解欧盟的政治、法律制度,应该以此为前提。例如,从欧盟发展阶段性特征来说,2004年的欧盟发展主要表现为地理上的扩张,但在2005年,欧盟的发展则主要表现为在地理扩张之后的机构扩大。

因此,如果没有欧洲法院,就不会有欧盟的共同体生活秩序,就不会有欧盟的继续发展条件,更不会有欧盟的未来理想目标。起初,在10个创始国之间这种历史文化传统的差异还不十分突出,但是随着欧盟的东扩和此后继续不断的扩大,具有迥然不同的文化历史传统的一些国家陆续加入欧盟,使得欧盟内部因历史文化传统不同而发生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生活方式观念等矛盾冲突越来越多,越来越频繁。

应该指出的是,在欧盟司法体系中,长期以来没有法院管辖领域的具体化分,也就是说没有各个法院领域的专门法院。在欧盟与各成员国之间承上启下,上传下达,消减冲突并落实行动。

可以说,欧洲联盟是自上个世纪50年代初欧洲一体化进程开始至今所达到的最高形式。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欧洲法院不仅是欧盟的发动机,而且还是欧盟的平衡器和安全阀。当然,其管辖权只限于共同体法规定的范畴。第四,在法律上,欧盟虽然有自己的立法机构,如欧盟理事会和欧洲理事会及其下属的具有法律创制职能的各个委员会,但由于它没有一个像主权国家那样的最高权力机构,故它的立法权限和立法范围是十分有限的。

欧洲法院至此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欧盟的经济利益职能还原为成员国经济利益方才存在。

在欧洲一体化和欧盟发展的许多重大事件上或重大场合,欧洲法院都扮演了极为关键的角色。其中,首先是有关欧共体和欧盟成立的条约,各成员国签订或参加的条约。

第二,行使司法审查权,监督欧盟各机构执行欧盟条约,保证欧洲一体化在欧盟条约既定的方向上发展。欧洲法院的发展有其长久的历程,它的产生最早可溯源于欧洲煤钢共同体。

因此,它不可能像一个独立的国家实体那样建立和实现其管理。具体说,第一,在政治上,欧盟的成员国仍享有基本主权,仍然是独立的国际法主体,成员国保留着对外事务的最终处理权。它是在各成员国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原则上由每一个成员国出一名法官组成。从此,一个不可忽视的国际组织--欧洲共同体进人世界历史舞台,开始在国际事务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一、欧盟的实质 1992年12月11日,欧共体的一个新条约,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在荷兰小城马斯特里赫特签订。表面上看,欧盟似乎是一个由多个主权国家在国际法层面上联合构成的一个实体。

并在此过程中逐步建立起一个欧洲的法律秩序,以至于这个法律秩序及在此秩序下生成的法律制度已经成为世界法律秩序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如前所述,无论如何欧盟的本质决定了它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实体,它是由不同独立民族国家构成的共同体。

它已经成为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在诸多领域展开对话、避免冲突、实现合作和寻求共同利益的一种普遍性模式。在原来的欧洲共同体中和现在的欧洲联盟组织结构中,欧洲法院属于四个重要机关之一,虽然并不占据首要的地位,但在整个欧洲一体化进程中,欧洲法院所起到的作用是欧盟内部任何其他组织机构都无法取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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